提单责任险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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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责任险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初探 作者:沈军 发布时间:2004-07-06 15:59:53 〖提要〗 本案是一起新类型的提单责任险保险赔偿纠纷。
目前国内开展责任险业务的主要是外资保险公司如本案被告和国外的无船承运人互保协会如TT CLUB等。
随着形势发展,这一在国外已经很成熟的险种将在国内大量出现,所以对该类问题的分析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本案涉及是提单责任险保险赔偿纠纷,属新类型案件;本站所提供的提单责任险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初探资讯,如您需要更详细,请与本站客服联系。
审理提单责任险纠纷应优先适用《海商法》,并可适用《保险法》等法律规定;本站所提供的提单的种类之提单责任险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初探,如您有需要参加,请与本站客服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在这类案件中,承运人的提单签单代理应认定为具有可保利益,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并应承担重要事项告知义务;版权申明:本站提单责任险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初探、提单的种类文章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0755-25828210-801,我们收到后立即删除,谢谢!。
〖案情〗 原告上海星星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公司)。
被告皇家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皇家保险)。
2000年12月12日,星星公司填写了皇家保险提供的综合运输责任保险投保书,选择投保附加险中的(C)受托人责任保险和(G)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有效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在投保书所列的基本险A提单责任保险中 “损失记录:请注明在过去五年中发生的所有提单项下的索赔/损失”一栏中,星星公司填写为“无”。
2001年2月13日,星星公司以传真方式通知皇家保险决定投保该投保书中列明的险种:(A)提单责任保险和(B)财务损失,接受免费赠送(D)包装责任保险,并要求将AIR SEA TRANSPORT INC.、SHANGHAI AIR SEA TRANSPORT INC.(星星公司)、AIR SEA AIR CARGO INC.、AIR SEA TRANSPORT (HK) LTD.、BONDEX AIR & SEA LOGISTICS INC.、BONDEX CHINA CO., LTD.、HAICHENG AIR SEA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AGENT CO., LTD.、CHINA LOGISTICS CO., LTD.、和AIR SEA TRANSPORT (CANADA) INC.等九家公司一并列入保险单,保险期间为2001年2月1日至2002年1月31日;版权申明:本站文章均来自网络,本站所有转载提单的种类、提单责任险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初探文章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
上述被保险人中,只有AIR SEA TRANSPORT INC.、BONDEX CHINA CO., LTD和CHINA LOGISTICS CO....;本站所提供的提单责任险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初探资讯,如您有提单的种类需要,请与本站客服联系,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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